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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浙鲁投资等10家老赖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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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浙鲁投资等10家老赖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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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告山东四方嘉会江门包装招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于洋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山东四方嘉会木材包装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于洋包装弓损失27万元;三、被告马立强、杨汝云、胡钦宏、山东德华范思哲包装、山东嘉会祥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国源嘉会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k22、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仲裁庭根据《山东赛尔包装》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决如下:一、k22被申请人山东明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李百平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元。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00元(满婷包装),由申请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元,k22被申请人山东明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李百平共同承担人民币230元。k22被申请人山东明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李百平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3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被告李文给付原告济南市历下区汇鑫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李文给付原告济南市历下区汇鑫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日止按月息1.8%以万元额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原告济南市历下区汇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红锦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济南市历城区东外环路21号综合楼05号房2层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济南华信汇丰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宋金珠、被告尹楠、被告杜斐斐、被告山东红锦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于冬对被告李文的上述一、二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山东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强、李庆华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受理费元,保全费00元,均由被告负担。

   一、被告山东赛尔包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借款本金0万元。 二、被告山东赛尔包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截止至2016年5月3日的借款利息.3元(电子烟包装)及自2016年5月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半包装修流程)。 三、被告山东浙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钱生军、历丽对上述k22、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历丽承担保证责任的财产范围包括且仅限于其与钱生军的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受理费0元,保全费00元,由被告山东赛尔包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浙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钱生军、历丽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山东赛尔包装》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对被申请人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申请人与被人签订的《山东赛尔包装》中所涉及的抵押物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所得款项在被申请人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偿还申请人代偿款2.0401万元利息,及费代理费8.7万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一、被申请人山东润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人民币218.元;二、被申请人山东润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1.元、利息.06元;三、被申请人山东润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费用1006元;四、本案仲裁费用2元,由申请人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20元,由被申请人山东润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01.元。保全费00元、公告费0元,由被申请人山东润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全部承担。上述一至四项合并计算共计6.元,被申请人山东润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润通贸易有限公司、济南东奥自控技术有限公司、许雯、王益民、苗大庆、王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被告济南庄氏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0.元。 二、被告济南庄氏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以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被告济南庄氏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理费16元。 四、原告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郁成刚所有的坐落于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路号(名人包装)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王喜斌、陈丽华、庄体利、于平对上述债务一至三项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山东赛尔包装》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财产保全费00元,共计5元,由被告济南庄氏食品有限公司、王喜斌、陈丽华、庄体利、于平、郁成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济南盛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一次性养老补助 .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山东赛尔包装》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济南盛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一、被告唐莹、刘迓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元。 二、被告唐莹、刘迓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止至2015年10月23日的借款利息7.4元(成套包装)及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合同计算的利息(创新包装设计)。 三、被告唐莹、刘迓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经济损失(费)201元。 四、被告济南智深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k22至三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被告刘迓炜名下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号绿景嘉园D区北楼4-301的房产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k22至三项判决内容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山东赛尔包装》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元,保全费00元,共计130元。由被告唐莹、刘迓炜、济南智深工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