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旭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因违反《天旭包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被处
常州天旭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因违反《天旭包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被处
6月21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常环武行罚﹝2022﹞1号和常环武行罚﹝2022﹞1号处罚决定书,常州天旭塑料招商项目包装因违反《天旭包装》和《天旭包装》被处罚共27.3天旭包装上公示信息显示:常州天旭塑料荣盛包装成立于2014年06月11日,注册地位于武进区湟里镇东安村委安北村,法定代表人为郑勇。
1.2022年4月14日,我局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武进区湟里镇东安村委安北村从事的塑料制品项目正在生产,上述项目加热融化、注塑成坯、吸塑、吹塑成型工段生产过程中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未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该单位塑料制品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2.2022年3月29日,我局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发现该单位在武进区湟里镇东安村委安北村从事塑料制品项目的生产。经调查,该单位塑料制品项目虽经审批同意并验收通过,但项目地点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2年1月于武进区湟里镇东安村委安北村开工建设,并于2022年4月投入生产。
1.《天旭包装》第二十三条k22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关闭。”
2.《天旭包装》第三十一条k22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天旭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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