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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心肥业有限公司在产品的外包装上虚假宣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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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心肥业有限公司在产品的外包装上虚假宣传案

   中国菌肥包装讯 近日,河南省唐河县市场监管局发布典型案例河南食品纸箱包装在产品的外包装上虚假宣传案。

   菌肥包装年9月21日,我局接举报称河南武汉包装生产的“沃利沃”菌肥产品外包装涉嫌虚假宣传。经核查,于菌肥包装年9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菌肥包装年3月,当事人共生产“沃利沃”农用微生物菌剂105吨,唐河县郭滩镇王明凡农资经营店于菌肥包装物流运输包装购进该微生物菌剂11吨进行试销售。该批“沃利沃”农用微生物菌剂产品外包装上标注适用作物为瓜果西瓜、苹果、葡萄、猕猴桃、柑橘、香蕉、菠萝、大枣、桃、梨等、蔬菜茄果类、叶菜类、葱蒜类、根菜类、豆类、烟草、茶叶类、药材类等经济作物,同时适用其他各类作物,但其提供的肥料登记证上显示,该微生物菌剂适用于小白菜。其外包装宣传的适用范围超出了肥料登记证上的范围。至案发时,唐河县郭滩镇王明凡农资肉类食品包装购进该微生物菌剂11吨已销售完毕,当事人仓库剩余“沃利沃”农用微生物菌剂吨,待售价格为11元/吨,该批次“沃利沃”农用微生物菌剂货值金额共计1207元。

   1、现场检查笔录2份、肥料照片8份、询问笔录3份、当事人及经销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各一份、当事人的销售出库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和销售“沃利沃”农用微生物菌剂及肥料外包装情况的事实;

   2、两个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两份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抽样单一份、复检委托书、复检样品确认和移交单,证明该产品经过初检、复检达到合格产品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产品肥料登记证,证明我局涉案产品农业农村部颁发的肥料登记证该产品适用于小白菜的事实;

   5、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授权委托书、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6、当事人出具的产品包装整改情况说明,证明案发后,当事人的库存该类产品外包装销毁,并重新生产制作的事实。

   我局于菌肥包装年11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唐市监罚告【菌肥包装】号《菌肥包装》。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菌肥包装》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属销售时对产品的性能、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关证据,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且销毁了违法包装,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减轻处罚。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依据《菌肥包装》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当事人在其生产销售的化肥外包装上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严重地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悉其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经营者进行商业宣传,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信息,是消费者做出购买选择的重要参考,有利于培养消费习惯、创造消费需求,建立、提升经营者及其商品、服务的形象,帮助经营者增加销量、扩大利润、促进市场竞争。但是,该经营者对其商品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了消费者,抢夺了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机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在竞争激烈的商业社会当中,各行各业以及各类产品竞争到了白热化的环境下,打铁还需自身硬,商家更应当脚踏实地提高产品品质,而不是为了博取消费者眼球制造各种噱头,用虚假宣传的方式欺骗消费者。从法院的判决及行政机关的处罚案件中可以看到,现在国家已经从立法、司法、执法层面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的力度。因此,我们建议商家需要具备充分的法律意识,在公平的营商环境中守法经营,避免触及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造成对他人的侵权,也要避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需要对自家产品品质负责,更需要对广大消费者负责。